引言

办理英国签证或移民申请可能是一项相当漫长且紧张的工作。虽然在提出签证或移民申请时必须做到彻底诚实,但有时您可能会记错某些细节,误解某些问题或提供不准确的信息。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错误和虚假陈述之间是有区别的。虚假陈述是移民决定中的一般拒绝理由,如果申请人被发现做了这种陈述,可能会有严重的后果。

因此,在提出移民申请之前,了解什么是虚假陈述是至关重要的。这篇文章将阐述有关移民申请中虚假陈述规则的关键细节,以帮助澄清这一问题。

法律框架

虚假陈述受《移民规则》第9部分的管辖,特别是第9.7.1和9.7.2段。

在考虑这些具体条款之前,应该注意的是,第9部分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移民规则第9.1.1段列出了第9部分规则,包括虚假陈述条款不适用的情况。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以适合性为由的拒绝可能被第9部分以外的规定所涵盖。例如,第9.7.1和9.7.2段不适用于附录FM申请,但附录FM在S-EC.2.2和S-LTR.2.2中有自己的虚假陈述条款,这些条款反映了第9.7.1的措辞。

关于第9.7.1段和第9.7.2段,这两条规定之间存在一个关键的区别,即内政部是有酌情拒绝权还是有强制拒绝权。

第9.7.1段的措辞规定,如果提出虚假陈述,申请 “可能会被拒绝”,因此,决策者在是否行使拒绝权方面拥有自由裁量权。相反,第9.7.2段规定,”如果决策者能够证明申请人在申请中使用欺骗手段的可能性较大,则必须拒绝申请”。这一区别应牢记在心,并将在我们考虑下面的不同章节时提及。 

“陈述”的定义

这一要素相当简单明了。从本质上讲,作出陈述涉及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内政部作出陈述或主张。

内政部的提供了一些认为是 “陈述”的例子,包括:

• 面试中的口头回答

• 申请表中的答案 

• 进一步提交的材料或陈述

什么是“虚假”的陈述?

虚假这个词有一定的含糊性。在这个词的普通意义上,它可以指的是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完全不正确的情况。然而,在移民申请中,情况变得更加复杂,正是在这里,自由裁量权和强制性拒绝理由之间的区别变得非常重要。

指南明确指出,第9.7.2段规定的强制性拒绝理由是由故意不诚实引发的,如果决策者能够证明申请人使用了欺骗手段,那么拒绝申请就是强制性的。至关重要的是需要有不诚实或欺骗的行为,才能使虚假陈述 “成为强制拒绝的理由”。

相比之下,第9.7.1段规定的酌情拒绝理由并不要求不诚实或欺骗。该指南确认,如果申请人犯了一个错误,或包括了对申请不重要的小错误,这将不足以成为内政部以虚假陈述为由拒绝申请的理由。这方面的一个很好的例子是提供错误的姓名拼写、地址或类似性质的错误(在指南中被称为 “印刷错误”)。因此,这里提出的观点似乎是,如果申请人犯了一个介于无辜错误和故意不诚实之间的错误,这就产生了以虚假陈述为由拒绝的自由裁量权。

该指南提供了一份考虑清单,以指导决策者确定申请人的虚假陈述是否是基于一个无辜的错误:

• 犯一个无辜的错误有多容易?

• 申请人有多大可能不知道已经提供了这些信息?

• 申请人或提供信息的人知道信息不正确的可能性有多大?

• 虚假信息是否对申请人有利?

• 它是否与申请表上的其他答案,或与本次或以前的申请所提供的任何文件中的任何信息相矛盾?

• 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中的任何批注或印章是否与给出的任何答案相矛盾?

“一个无罪的虚假陈述可能只是一个错误,或一个不诚实的错误”,因此,”没有什么理由要求强制拒绝,尽管有权力,甚至推定,酌情拒绝也是可以理解的。” 

属于这一类的虚假陈述会引起自由裁量权的拒绝,但这一权力是否会被实际利用,取决于内政部是否确定该错误是一个无辜的错误,对申请只有非实质性的影响。这一点将在下面的章节中进一步阐述。

“实质性的好处”

如上所述,在属于第9.7.1段的虚假陈述案件中,并因此引起酌情拒绝权,内政部在决定是否行使酌情权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申请人提供的虚假信息是否给他们带来任何好处。

该指南规定,在酌情拒绝的情况下,决策者必须考虑虚假信息是否对申请人有利。指南中提供的一个例子涉及这样一种情况:申请人提供银行对账单以支持其申请,但实际上他们所提交的是伪造的,以满足申请中的财务要求。在这个例子中,通过这种虚假陈述获得的移民优势是满足了财务要求。

作出虚假陈述的后果

总的来说,介于无辜错误和故意不诚实之间的虚假陈述,仍然可以引起第9.7.1段规定的酌情拒绝权。正如指南中所指出的,如果有关的虚假陈述是一个无辜的错误或包含轻微但不重要的不准确之处,内政部应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不以虚假陈述为由拒绝。

相反,如果申请人的虚假陈述很可能是在故意欺骗的基础上做出的,指南指出,这将引起第9.7.2段规定的强制性拒绝理由。

在提出申请时,将由申请人证明他们满足所有必要的移民要求。然而,当内政部指称申请人作出虚假陈述时,这种举证责任将被颠覆。例如,在涉及欺骗的虚假陈述方面,内政部将负责证明所做的任何陈述是不真实的,而且是不诚实的。在得出这一结论时,内政部根据概率权衡的标准进行工作,这意味着他们需要证明申请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的可能性比不可能大。

申请人的选择

如果内政部想以作出虚假陈述为由拒绝申请,申请人仍有一些选择来挑战该决定。

法院在Balajigari诉内政部长案(2019年)中确认,根据程序公平原则,内政部应该:

• “向申请人清楚地表明,[他们]有这种怀疑” 

• “给申请人一个回应的机会”

• “在得出有这种行为的结论之前,考虑到这种回应”

因此,如果内政部指称有虚假陈述,在拒绝之前,申请人应该有机会解释任何错误的陈述。

上诉的权利

根据所提出的申请类型(因为不是所有的申请都有上诉权),申请人在寻求挑战拒绝决定时有几种选择:行政审查、司法审查或基于人权的上诉。

首先,如指导意见所述,如果涉及人权的申请被拒绝,将有上诉权。其次,如果决策者以虚假陈述为由发出拒绝通知,申请人将被邀请在做出决定之前作出回应。在这里,如果申请人在答复中提出了人权要求,这可能会引起基于人权的上诉权。 

行政复议,如果有的话,是一个内部程序,申请人要求内政部重新考虑一项申请,如果认为决策者在拒绝申请时犯了案件工作错误。 

司法审查不涉及挑战决定的是非曲直,而是侧重于挑战决策者得出结论的过程。通过司法审查对基于虚假陈述的拒绝提出质疑,必须在特定的审查标题下进行(非法性、不合理性和程序不公平)。只有在所有其他法律补救措施都已用尽的情况下,申请人才可以在此基础上提出质疑。

刘博士律所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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