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4 年 3 月 13 日,在 AUS v R [2024] EWCA Crim 322 案中,上诉法院撤销了 2010 年对一名索马里公民的定罪,该公民因持有虚假身份证件而被判处 12 个月监禁,违反第 25(1) 条 2006 年《身份证法》的规定。她的前刑事代表并未告知申请人,她可以根据 1999 年《移民和庇护法》第 31 条进行辩护(“难民辩护”)。

大法官 Holroyde 宣读了法院的判决,在 [26] 中得出结论,申请人:

“她没有收到她应该收到的建议,即她可以提出很可能会成功的辩护。她因此遭受了明显的不公正。如果她被告知第 31 条的辩护,她就不会认罪、服刑并承受定罪的所有后果”。

背景

申请人的家遭到袭击,她的两个儿子被杀,随后她逃离了索马里。她途经迪拜、比利时和德国前往英国。她的庇护申请被拒绝,向一级法庭提出的上诉也被驳回。内政部随后开始驱逐出境程序,针对驱逐出境的进一步上诉被驳回。此后,申请人提出了无数的保护和人权主张,但均因所谓的不一致而被拒绝。

2018 年,Wilson Solicitors LLP 受理了申请人的案件,并证明她有与创伤相关的心理健康症状和疤痕,这与她在索马里遭受虐待的描述一致。新的索赔被拒绝,但这一次申请人获得了上诉的权利。上诉成功,申请人最终于2021年获得难民身份。这为申请人成功撤销定罪奠定了基础。

难民辩护

该案的重点是《1999 年移民和庇护法》第 31 条中的法定难民辩护:

基于《难民公约》第 31 条第(1)款的抗辩

(1) 这是对被指控犯有本条适用罪行的难民的辩护,表明该难民直接从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国家来到联合王国(在《难民公约》的含义内), 他 –

(a) 立即向联合王国当局自首;

(b) 表明其非法入境或存在的正当理由;和

(c) 抵达英国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提出庇护申请。

(2) 如果难民在来自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国家时,在联合王国以外的另一个国家停留,则第(1)款仅在他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期得到根据该国的难民公约的庇护

法院援引了 R v Mateta [2013] EWCA Crim 1372 [21] 中规定的重要原则:

难民在过境时在第三国停留的事实并不一定是致命的,而且可能是可以解释的:难民可以选择在哪里适当地寻求庇护。判断是否被排除在保护之外的主要标准是在中间国停留的时间长短、滞留的原因以及难民是否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寻求或找到保护以免受迫害。 

在本案中,申请人在迪拜的时间基本上无关紧要,因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不是《难民公约》的签署国,而且她在比利时的时间和在德国的几天被视为短暂停留,不能使辩护无效。辩护的其他要素显然得到了满足,因此她之前的代表未能就难民辩护向申请人提供建议,这意味着她的认罪无效。

延长时间

法院接着考虑将时间延长 12 年以上是否合适。申请人必须提供延期的充分理由,并且不延期将构成重大不公正。法院在[29]中承认申请人“对这么多年过去的原因提供了全面的说明”,并且,对于那些在类似案件中行事的人来说也许很重要(尽管每个案件都会根据其自身的事实进行考虑), 她的移民律师:“可以理解的是,等到她的庇护上诉成功结束后,才将她转介给她现在的律师”。

法院在[31]中表示:

“我们确信,拒绝必要的延长时间以及随后拒绝上诉许可将对申请人造成严重不公正。她的居留许可时间有限,而且她仍可能因这一罪行被定罪而被驱逐出境。她的职位的不确定性给她带来了许多限制,并导致持续的压力和焦虑”。

与此相关的是,授予庇护所附的信函中包含一个警告,即内政部仍然认为将申请人驱逐出境有利于公共利益。申请人还提供了医学证据,证明定罪继续对她的心理健康造成伤害。

似乎有点反常的是,申请人还得到了内政部有关公民身份的严厉政策转变的帮助。2023 年 7 月 31 日,《国籍:良好品格要求》政策进行了更新,现在,如果人们因不被视为“良好品格”而被判处 12 个月监禁,则通常会被拒绝获得公民身份。之前的 15 年期限(此后 12 个月的刑期将不再成为申请公民身份的障碍)被废除,即不再有拒绝公民身份的时限。

分析

这一判决表明,近期政府关于难民刑事定罪的政策和立法缺乏连贯性。1999 年,法定难民辩护被添加到法典中,以确保英国能够更好地遵守《难民公约》第 31 条规定的义务。

正如 Bingham 勋爵在 R v Asfaw [2008] UKHL 31 中所指出的:“Adimi 案的判决暴露了我们国内法中的一个严重缺陷,该法律未能根据第 31 条给予任何刑事处罚豁免权。我们仓促采取了措施来弥补这一缺陷:1999 年《移民和庇护法》第 31 条的颁布。” 然而,辩护仅适用于极少数罪行:

(3) 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本条适用的犯罪行为是根据以下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以及任何犯罪企图:

(a) 1981 年《伪造和假冒法》第一部分(伪造和相关犯罪);

(aa) 2010 年《身份证件法》第 4 条或第 6 条;

(b) 1971 年法令第 24A 条(欺骗);

(c) 1971 年法案第 26(1)(d) 条(伪造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它不适用于《2022 年国籍和边境法》(见《1971 年移民法》第 24(D) 条和第 25 条)新规定的非法入境和协助非法入境英国的罪行,这些罪行最近导致了 许多难民因穿越英吉利海峡而被监禁。第 31 条以及法定辩护的逻辑是:“缔约国不得因其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而对难民施加处罚”。

Bingham 勋爵在 2008 年指出,未能防止非法入境受到惩罚是“令人困惑的”(参见 Asfaw,[28]),但这种失败以前可能没有那么实际意义,因为政府并没有那么热衷于监禁难民,但是现在不同。

这一失败尤其令人惊讶,因为尽管虚假文件犯罪是一种更严重的犯罪形式,但仍受到难民辩护的保护(上诉法院在 R v Aydin Ginar [2023] EWCA Crim 1121 [18] 中确认)。对未经许可抵达的人缺乏法定保护仍然令人困惑,值得任何声称有兴趣履行其国际义务的政府紧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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